报考公安专业的资格条件
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十六条 参加202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河南(本省户籍)考生,志愿报考河南警察学院公安专业的,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八)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第十七条 报考河南警察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的公安院校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其中一项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一)政治考察。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政治考察由省公安厅政治部部署指导市、县公安机关实施。政治考察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参加公安院校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二)面试。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想意识、思维表达能力、身心条件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面试现场实行全程录像。
(三)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²)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5.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对考生身高、体重、面容、外观、血压、心率、视力、色觉、听力和嗅觉等重点项目,由体检医师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范进行现场检查。体检现场实行全程录像。
(四)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体能测评使用全自动高速体能测评摄录系统,实行全程录像。
第七章 报考非公安专业(法学专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参加202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河南省考生,志愿报考河南警察学院法学专业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第十九条 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无须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为河南省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一条 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非公安专业(法学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第二批次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安专业的录取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在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中,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投放档案,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审查录取并确定专业。
非公安专业(法学专业)的录取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坚持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其中,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其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论应均合格。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和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和外语成绩。
第二十五条 涉外警务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高考英语成绩须达到单科110分及以上。
第二十六条 学院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学院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它语种考生若报考我院,录取后需改学英语。
第二十七条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河南警察学院公安专业的录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录取通知书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达。录取结果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形式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九章 入学复查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规定,新生入校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收费标准和奖励资助政策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按照河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侦查学、治安学、警务指挥与战术、经济犯罪侦查、公安管理学、治安学(公安法制方向)、涉外警务、反恐警务、法学9个专业及专业方向4400元/生/年;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数据警务技术、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技术、刑事科学技术(警犬方向)6个专业及专业方向5000元/生/年。
住宿费标准暂定为四人间1000元/生/年,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政府最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服兵役学费资助: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按政策规定,可申请学费减免,减免标准按所学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16000元;学生在校或毕业后应征入伍,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每人每年最高16000元;在校生入伍的,退役复学后可申请学费减免,减免标准按所学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16000元。
(二)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可向学校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学前到生源所在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请助学贷款16000元。
(三)奖学金:对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学校奖学金,根据成绩评定,分为一、二、三等,奖励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2000元、1000元和500元。育警铸剑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四)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困难程度确定,分为一、二、三档,资助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4000元, 3300元, 2600元;退役士兵均可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育警铸剑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五)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上岗,学生通过劳动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目前设置岗位工资分为一、二、三档,资助标准分别是每月300元,240元,200元。
(六)学费减免:学校对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学费减免,实行按需资助、总量控制。学费减免分为一、二、三档,资助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3000元,2000元,1000元。
(七)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学院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各系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十一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二条 对在校期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河南警察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相应学科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根据人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97号)、《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文件精神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公安专业学生在毕业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且符合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统一招警考试报名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经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合格的择优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非公安专业(法学专业)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政策自主择业。
第十二章 联系方式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371-56817119 56817120
电子邮箱:jyzsb@hnp.edu.cn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东路1号
邮 编:450046
学院官网:www.hnp.edu.cn
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s://xgxt.hnp.edu.cn/zswz
学院官方微信公众账号:河南警察学院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河南警察学院不委托任何社会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河南警察学院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招生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招生政策为准。